华安鼎瑞定开债: 关于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基金名称 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鼎瑞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537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债
公告依据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鼎瑞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十三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含该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含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该日)
起至 2025 年 7 月 1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第十四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
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6 个
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十三个封闭运作期为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含该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含该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
管理人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含该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含该日)
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期间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提请投资者注
意,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史小光
电话:021-3896985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5)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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